一、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的条件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二、拘留人大代表的程序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分别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