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要分子如何处罚
首要分子的处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是争论的焦点。对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刑法未明确规定,这和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有区别,找法小编整理出相关知识点,供您阅读。
1、首要分子的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直接行为人的定罪毫无疑问,但如何对首要分子进行定罪分歧很大,特别是首要分子所组织、策划、指挥的聚众斗殴中,有人的行为致人重伤,有人的行为致人死亡,有人的行为致人轻伤,首要分子该如何定罪,实践中争议更大。审判倾向认为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造成多种后果的,以一重罪定罪即可,不数罪并罚,理由是转化型犯罪,本罪已经被转化,且重罪吸收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不妥之处,与其首要分子的地位不符。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聚众斗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如果首要分子的定罪与直接行为人的定罪一样的话,或者以重罪吸收轻罪,就无法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无法全面反映首要分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作用。所以,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的一起聚众斗殴,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造成了多种后果的,构成了什么罪,就应以所构成的罪数罪并罚,其他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直接后果负责。
2、处罚无法律依据。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这一条只能适用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只能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即为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的量刑条款。虽然首要分子也是主犯的一种,但毕竟是主犯中特殊的一种,其处罚应该与一般主犯有所区别,否则根本无需明确首要分子。所以说,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处罚无法可依,形同虚设。如果将首要分子与主犯混为一谈,无疑降低了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势必降低对首要分子的处罚,这是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的。这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犯罪集团有哪些特征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的人数常常比犯罪团伙多,而又比黑社会组织少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团,人数比犯罪团伙少得多,而一些较大规模的犯罪团伙人数比较多。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犯罪团伙内部一般没有明显的纪律性,而黑社会组织表现出更强的纪律性,组织结构更为稳定,首要分子常常构成对组织成员的相当强的人身控制,一般成员形成对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依附关系。
3、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少数团伙犯罪存在一种不稳定、不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当然,小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入者。常见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次数相对较少,而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次数明显地要多。一些犯罪集团会表现为专业化的特征,但是远没有专业化的黑社会组织突出。
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