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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的类别有哪些,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2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首要分子的类别有哪些

对首要分子进行类别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厘清首要分子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首要分子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例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不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要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定罪量刑,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即可定罪量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做如下划分:

(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以首要分子的存在范围为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犯罪集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恐怖组织、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如盗窃集团等。在此,我们将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称之为必要共犯集团,将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称之为任意共犯集团。那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据犯罪集团的分类,也可以分为必要共犯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共犯集团首要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部分聚众犯罪只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另有部分聚众犯罪则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如《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等。所以聚众犯罪从性质上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另一种是属于单独犯罪的聚众犯罪。与之相应,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就可以分为共犯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和单独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二)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与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

按照首要分子与其他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形成时间,首要分子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和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此种分类对于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其他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之前,对其他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首要分子。此种形式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于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由于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在事前有谋划行为,因而犯罪更容易达到既遂,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大。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是指在其他行为人着手实施行为之前,没有对其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首要分子。此类首要分子主要表现为一种临时实施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一般来讲此类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之前者要小。因此,事前通谋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原则上要重于事中通谋的首要分子。

(三)纯正首要分子与不纯正首要分子。

根据首要分子所实施的行为种类,首要分子可以分为纯正首要分子和不纯正首要分子。纯正首要分子是指,仅实施单纯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首要分子。不纯正首要分子是指,不仅实施幕后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而且实施了组织行为以外的行为的首要分子。之所以将首要分子作如此分类,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表现相当复杂,如首要分子不但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而且会实施具体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等。在此情况下,纯正首要分子和不纯正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就需要区别对待。

(四)共犯首要分子与单独首要分子。

根据首要分子与其他参与者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可以分为共犯首要分子和单独首要分子。共犯首要分子是指在组织、策划、指挥犯罪行为时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的首要分子。此类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部分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独首要分子是指在组织、策划、指挥犯罪行为时,因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与其他参与者不能形成共同犯罪关系的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将共犯首要分子与其他参与者规定不同的法定刑,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区别对待,惩办首恶,划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而在个别罪名中仅处罚首要分子的目的在于缩小打击面,将绝大部分恶性较小的聚众参与者排除在刑法惩办的范围以外。

(五)现场的首要分子与幕后的首要分子。

以首要分子组织犯罪时是否出现在现场为标准,可以将首要分子分为现场的首要分子与幕后的首要分子。现场的首要分子,是指亲临现场指挥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现场的首要分子并不等同于实行犯。幕后的首要分子,是指不出现在实行行为犯罪现场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逃避打击,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更为广泛,其社会危害性较之现场的首要分子更大。

此种分类,一方面有利于首要分子的认定。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首要分子不但会出现在现场也可能隐藏在幕后,所以首要分子的认定应当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首要分子定罪量刑。虽然现场首要分子和幕后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相同,但由于现场首要分子和幕后首要分子对犯罪过程和其他犯罪人的支配程度不同,因此对于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又存在差异,例如首要分子是在现场指挥还是在幕后指挥可能会影响到对其他犯罪参与者实行过限的认定。

二、盗窃集团中首要分子的认定

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盗窃集团进行盗窃犯罪活动为首者,即盗窃集团中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为首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盗窃集团首要分子时,要把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盗窃集团的其他主犯区别开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集团的主犯,但盗窃集团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为了便于叙述,下面称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确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对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又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这一规定看,盗窃集团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首犯承担盗窃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担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见,划分盗窃集团的首犯与主犯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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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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