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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64人  作者:大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成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时空性。成立犯罪中止的时空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所谓犯罪的过程中,是指始于开始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之时,直至犯罪达到既遂之前,具体来讲,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还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尚未出现其他犯罪停止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停止形态之间具有不可并存性和不可逆转性,如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同时存在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不可能逆转为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自动性有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先决条件。这是一个主观标准,应以行为人当时主观上的认识为准,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或者犯罪虽然在客观上实际不可能继续进行和完成,但行为人并不了解这种客观情况,有不影响行为人放弃犯罪之“自动性”的成立。反之,虽然犯罪客观上尚可继续实施与完成,但行为人却误认为不可能进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被迫停止犯罪,不成立停止犯罪的自动性,这种情况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关键条件。至于引起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着手实行或者完成的动机和情况,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真诚悔悟,也有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接受他人的劝告教育,害怕将来罪刑暴露受到法律制裁,以及在受到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轻微不利因素影响下经过思想斗争而自动放弃犯罪的着手和完成等。这些不同的动机只反映了行为人的悔悟程度而体现其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对于放弃犯罪之自动性的认定没有影响,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的情节之一。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取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该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行为人放弃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说明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如果行为人只是暂时地停止犯罪,而等待时机、条件的成熟时再继续实施犯罪的,由于不具备放弃犯罪之彻底性,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彻底放弃犯罪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绝对的,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非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关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激烈争论。刑事政策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是为了给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设一道返回的金桥。违法性减少说认为由于中止行为使得其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减小。故应减免刑罚。但这三种观点却不可能完整地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刑事政策说只是针对知道有中止犯减免刑罚规定的人才起作用,使事实上对不知道该规定也应减免刑罚。违法性减少说不利于解决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根据责任说,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的,即使发生了犯罪结果,也应认定为中止犯,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因此,国外刑法理论一般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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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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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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