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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6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所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揭发是指犯罪分子用具体的语言、动作等行为将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明确地报告给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除了犯罪分子本人之外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他人是否包括犯罪分子的同案犯?根据司法解释,揭发同案犯罪人与本人所犯的同一罪行的,不构成立功;揭发同案犯罪人的其他罪行的,构成立功。但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以下几种行为不构成立功:

2、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必须客观存在,内容真实可靠,不要求必须讲明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无需提供所有犯罪细节的详细证据,只提供可以查明犯罪行为确定存在的证据,就可以认定为立功。

3、他人所犯罪行被追究与揭发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揭发行为,使他人所犯罪行被抓获或者被依法追究,二者之间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揭发行为与他人所犯罪行被追究或被抓获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揭发行为也不构成立功。

二、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受贿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受贿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受贿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受贿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受贿、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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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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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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