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各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上刑执行的期间。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已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减刑和假释监督以外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
1、据以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
3、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的,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4、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5、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6、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
7、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没有必要立即释放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8、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若没有及时减刑,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9、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又发现了新罪,是否已依法追究进行监督;
10、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既是转送,并作出正确处理进行监督。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在罪犯被收押时,执行机关是否通知了罪犯家属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