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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判的程序,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35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重新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和进行重新审理的法院来确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无论采取何种审级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新审判均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因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

(3)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或发表意见,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人民法院审判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不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理由的限制,对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进程是否合法,处刑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

(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重新审判还应注意如下方式: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一般应当公开审判。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采用直接审理的方式。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虽然刑事诉讼法已在1996年修改,但对审判监督部分并没有大的改变,对旧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精神仍然有指导意义。

(2)由于一般实行公开审判,而且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庭,所以一般也应采取直接审理方式,即采用开庭审理的方法,由审判人员直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到庭,进行审判。这样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诉、辩护双方的意见,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重新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因而有利于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另外,由于重新审判的案件自身的特点,人民法院审判重新审判的案件时除了采取直接审理方式外,还可采取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但由于不利于了解案情和不便于监督,这种审理方式限于使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上,对于原判决、裁定的错误是由于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或是由于原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庭审理。直接审理方式应该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审理方式。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

(2)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3)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的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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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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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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