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诉讼  >  证据  >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能否定案,收集刑事证据的原则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能否定案,收集刑事证据的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6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能否定案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口供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司法部、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列。从此以后,公安们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口供、物证等证据都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收集刑事证据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证据反映的内容合符情理,协调一致。如果该证据反映的内容有违常理,相互矛盾,则要审慎对待,认真分析矛盾的性质和原因,最后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认定。所以我们收集证据一定要做到客观真实。只有来源清楚,才有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言论等,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关联性原则

一个刑事案件的证据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由许多个证据共同组成的证据组合,并且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环环紧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即证明案件发生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一个证据只能往往只能证实案件的某一个细节或某一个方面。所以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证据收集完毕后,还要对证据作出甄别,使证据达到完整、全面的程度,使构成犯罪的四要素,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要得到合理的排除才能为定案。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我们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刑事证据分类,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刑事证据收集,刑事自诉案件证据调取申请书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