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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吗

此文章帮助了5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等形式。相对于其他证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对电子证据法律属性的正确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证。我们认为,证据种类是立法者依据各证据材料的特点,分析各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结合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而在立法上对各种证据材料所确定的类别。从形式上讲是根据各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实质上,则是依据各证据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对待证事实起证明作用的内在特征。

因此,单纯地将电子证据划归为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只不过是认识到电子证据在某一场合下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特征,并不能反映电子证据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我们认为,从接绳记事到纸张记录再到电子储存,起变化的是记录载体由绳索到纸张再到电磁物质的变化。而从证据学角度讲,纸张在不同情况下既可以作为书证也可以作为物证出现,这与电磁载体的多种属性本质上是一样,只不过电磁载体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出现而已。因此,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而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收集和认证该类证据时,应立足于这一点。

二、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吗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我们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我们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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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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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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