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属于非法搜查
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如果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侦查人员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直接进行搜查: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如非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得滥以拘留证、逮捕证代替搜查证。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搜查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于非法搜查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如下: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