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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生产伪劣产品未遂怎么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52人  作者:邢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以下的类别: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

8、失效、变质的等。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生产伪劣产品未遂怎么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是指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就在于大量假冒、伪劣犯罪的未遂和预备行为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这部分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不将这些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是因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还存在一些困惑,对“销售金额”的认定还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因而,从理论上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价值。

邢台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或者受他人欺骗等完全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则行为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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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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