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上单纯民事诉讼也没有能完全统一赔偿的标准。如涉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问题,可供参考的标准有《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其中的规定很不统一。这样造成了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各地标准不一,也造成了先判后撤一、二审之间标准不一的问题。
因此,尽快统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制定标准应充分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简便易行,便于刑事法官操作。 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刑罚的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赔偿好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防止以赔代刑。我们认为只有犯罪较轻的被告人,赔偿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对犯罪严重的被告人,特别是依法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能因为赔偿好而对其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在判决前拒不先予赔偿的,可以视为悔罪态度不好,量刑上酌情从重处罚。三是对被告人不能因为量刑上从重处罚而减轻其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也不能以从重量刑迫使被告人赔偿超出被害人物质损失范围的数额。
总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有许多是深层次的,应当引起大家的思考。有关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与单纯民事诉讼呈现许多的不同性,是否意味着对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正当程序的损害。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现存的法律设置是否存在与公正、效率相悖的缺陷。
在实际审理中,低龄化犯罪、因贫困、无知导致的犯罪,由于刑事被告人缺乏或者根本无赔偿能力,如何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如何保护被告人的民事权利。来自审判方面,刑事法官缺乏民事审判经验,其了解、掌握的繁杂的民事法律法规的程度,正确适用能力都受到专业设置的限制,对民事诉讼不愿花很大精力,尽量简单审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对这一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道路是漫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