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
二、哪些行为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以下:
(一)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
(二)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
(三)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
(四)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
(五)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
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