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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责任范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责任范围

法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某些性质特别恶劣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那么这依规定是否合理呢?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还是指具体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我们认为这一解释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语义非常明确,是指构成了某种犯罪,触犯了一个具体的罪名,而不是指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对此不能随意作扩充解释,否则就背离了立法原意。

第二,这一解释本身与刑法理论相悖。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犯罪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是否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自己实施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学界普遍认为,这八种犯罪均为故意。因此将“八种犯罪”理解为犯罪行为不能排除其中的过失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与此有关的一个问题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如何定罪,对此有关的司法解释认为应定绑架罪,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它直接违反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精神,而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也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这种行为系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定故意杀人罪。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又极其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我们认为,对此应通过立法解释或直接修改立法加以解决。

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条件,依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政策,对法定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得出的当然结论。刑法理论通常称此时期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事实上可称为完全无犯罪能力时期)。

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还处于幼年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一般地说,他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还缺乏明确的认识,又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严格性与绝对性,司法机关必须遵守。即使差一天乃至一小时,也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不允许以行为人发育早熟、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由,将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2],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第17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刑法理论通常称这一时期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或许称为相对有犯罪能力时期更为合适)。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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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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