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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立案标准,认定放纵走私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421人  作者:廊坊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放纵走私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

3、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三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重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认定放纵走私注意事项

1、在前提罪达到了犯罪既遂、未遂、中止或者预备状态之后,无身份者作为共犯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放纵走私行为的情况下,无身份者不构成放纵走私罪共犯,而仅构成走私罪。由无身份者实施的走私罪可能涉及到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其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但这应属于走私罪实施完毕后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对不法状态的继续性利用或延展性保持,并未侵害新的法益,故不能将之认定为放纵走私罪的帮助犯、教唆犯等共犯形式。放纵走私罪的共犯行为如是为走私罪的结果而实施的行为,尽管与走私罪分割开来看,其本身也是可以从放纵走私罪共犯的角度进行刑事归责,但对于无身份者而言,走私罪是主要行为,渎职罪共犯是次要行为,根据主要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后行为已经得到了包括性评价,在刑法上就不存在成立放纵走私罪共犯的问题。

2、海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可能涉及到帮助无身份者完成走私罪或者逃避刑事处罚,这时,应当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理论为基础,区分情况认定海关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放纵走私罪实行犯与走私罪共犯的想象竞合。若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事先并无意思联络,只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并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出于徇私、徇情等原因不依法查处,对走私犯罪采取放任或容忍态度,不能因为有身份者明知存在犯罪行为并在客观上起了帮助作用而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而应当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放纵走私罪,因为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并没有共同完成渎职罪之前提罪的犯罪故意。

廊坊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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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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