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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该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4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

4、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仅仅是帮助熟人一点小忙,收取一点报酬,不属于犯罪。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可能涉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因此,涉案财物的定性将直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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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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