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犯罪集团认定方法
1、赌博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赌博犯罪集团中少则十余人,多达三五十人,对于人员也有专门的分工:有负责接送赌博客的车辆和驾驶员,有在赌博场周围望风的人员,有在赌博场内维持秩序的打手,有向赌博客放“水钱”收取高额利息的人。在整个赌博犯罪集团中,所有人都听从 赌博场老板一人指挥,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具有极强的犯罪组织性。
2、赌博犯罪集团以赌博为其提供经济支柱以促其发展。从台面赌博资情况来看,少则十余万,多则上百万,通过坐庄抽头、放高利贷掌握较为固定的经济来源,此后又招兵买马,添置设备,为其进一步实施犯罪创造条件。
3、赌博犯罪集团往往诱发多种犯罪,成为严重影响地方治安、为害一方的主要因素。在上述赌博犯罪集团中,双方为争夺赌博客,纠集大量人员持械斗殴;为向赌博客收取高额利息,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为树自己赌博集团威信,寻衅滋事,冲砸他人家庭等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当地群众造成害怕和恐慌,另外因参与赌博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焦点之一。从赌博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难看出,它与赌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惟一所缺的是保护伞,大多又不够定赌博性质组织犯罪,只能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
二、抢劫赌场如何定罪
其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
2、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