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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邢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此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行防卫,则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不属于故意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表明某甲的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行防卫。尚未结束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结束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结束。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它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的认识因素和防卫的意志因素。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志的前提;而防卫意志居于核心地位,决定着防卫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和必要限度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防卫过当会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罪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二)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邢台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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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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