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所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由以上定义可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关于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刑法学界并没有形成通说的认识,大多数论者都是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降低质量标准行为的表现形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工程质量标准过于复杂、过于专业,不可能统一于一个概念之中;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没有明确区别安全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的界限,把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和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混为一谈。
二、过失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吗
我国刑法没有使用重大事故的概念而是使用重大安全事故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这与我国刑法立法和理论界历来主张结果无价值有关,也就是说,认为过失犯必须是结果犯,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该类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没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这种危害结果又以已经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为法定特征,在这种否定过失危险犯的背景下,即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行为在发生实害结果之前多么危险,也不以该罪论处,比如,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但是只要工程不坍塌或不报废,机械设备不毁坏,人员不伤亡,虽有重大质量问题也无法依据刑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