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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地犯罪对象,非法占用农地表现形式

此文章帮助了45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法占用农地犯罪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二、非法占用农地表现形式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

2、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

3、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比如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捕捞,但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场所、时限等规定进行捕捞的,都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受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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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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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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