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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消费者因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附带民事讼诉的原告,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诉讼立案了或开始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带的民事诉讼。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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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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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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