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带民事诉讼怎样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驳回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没有争议。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的给付义务。
(三)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即附带民事原告人急需实现其权利,不实现其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产或生活。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不先予执行医疗费,被害人就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故意杀人案中,不先予执行被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费用,被害人家属将生活无着,等等。
(四)必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申请,否则,司法机关不依职权决定先予执行。第五,必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确无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请,也不应先予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上单纯民事诉讼也没有能完全统一赔偿的标准。如涉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问题,可供参考的标准有《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其中的规定很不统一。这样造成了同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各地标准不一,也造成了先判后撤一、二审之间标准不一的问题。因此,尽快统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制定标准应充分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简便易行,便于刑事法官操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赔偿好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防止以赔代刑。我们认为只有犯罪较轻的被告人,赔偿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对犯罪严重的被告人,特别是依法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能因为赔偿好而对其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在判决前拒不先予赔偿的,可以视为悔罪态度不好,量刑上酌情从重处罚。三是对被告人不能因为量刑上从重处罚而减轻其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也不能以从重量刑迫使被告人赔偿超出被害人物质损失范围的数额。
(三)总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目标的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有许多是深层次的,应当引起大家的思考。有关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与单纯民事诉讼呈现许多的不同性,是否意味着对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正当程序的损害。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现存的法律设置是否存在与公正、效率相悖的缺陷。在实际审理中,低龄化犯罪、因贫困、无知导致的犯罪,由于刑事被告人缺乏或者根本无赔偿能力,如何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如何保护被告人的民事权利。来自审判方面,刑事法官缺乏民事审判经验,其了解、掌握的繁杂的民事法律法规的程度,正确适用能力都受到专业设置的限制,对民事诉讼不愿花很大精力,尽量简单审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对这一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道路是漫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