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一)拘留只能依法适用于特定对象,即实施违法性并达一定严重程度的自然人。首先,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因此只能对自然人适用,而不能也无法适用于法人或其它组织;其次,拘留的适用要求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达到依法应予拘留的程度。无论是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还是诉讼保障方法,拘留均不是唯一的,如行政处罚措施中,除拘留外还包括警告、罚款等;刑事诉讼保障方法除拘留外还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之所以适用拘留,是因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依法应予拘留的程度,否则可能适用其它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诉讼保障方法,而不应适用拘留这种强制方法。
(二)拘留的方式表现为对被拘留人的强制关押,拘留是一种较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只有通过依法对被拘留人一定期限的强制关押,才能体现拘留的严厉程度。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三)拘留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民主权利不受侵犯。拘留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法律只赋予特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检法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适用,其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适用拘留,否则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拘留的期限较短,一般均在15日以下,因而是暂时的。我国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期限,均在15日以下,只是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对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最长可达37日。
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采用拘留措施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请法院院长批准。
(一)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二)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三)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四)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五)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