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二、刑事审判的合议制度是什么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审判员或3人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又称合议制,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