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驱逐难民出境
驱逐出境指的是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离境。
根据难民公约规定,国家如驱逐难民应遵循两项原则:
(一)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难民驱逐出境。即使因此理由驱逐也应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并给予难民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
(二)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该国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害,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二、终止难民身份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吗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近日公布了一个上诉案。上诉人James G。 Gavin于1994年10月20日以难民身份入境美国;1996年5月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1996年12月犯有盗窃罪;1999年4月,开始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并指控其有道德犯罪。James G。 Gavin不服原判决,认为根据移民国籍法案的207(c)(4)条款,自己的难民身份并未终止,不应该因犯罪原因适用驱逐出境程序,因此提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否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移民国籍法案的条款的规定,如果司法部长判定外籍人士在入境时不符合移民国籍法案的101(a)(42)条款规定的难民资格,可以根据指定的法规,终止该外籍人士(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难民身份。终止难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因此,可以在终止外籍人士的难民身份前,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