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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特点有哪些,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介绍贿赂罪的特点有哪些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介绍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往往同时完成,且《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都作了处罚,因此人们会惯性的认为,只要有受贿罪必有行贿罪,其实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并非必然对应,行贿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行贿罪,不能以是否存在受贿犯罪为前提,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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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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