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我国的刑事政策历来主张不废除死刑,但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对死刑的适用作了严格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死刑:
(一)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18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8周岁。
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二、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联系
(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二)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比如其生前的立说著作,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能再版或继续流传于社会。再比如犯罪分子生前若有荣誉称号、奖章等,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在其被执行死刑后就仍享有这些权利。
(三)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四)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比如其亲属或其他人代替罪犯行使出版权,以此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剥夺了这些罪犯终身的政治权利,就可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