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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未成年人怎样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55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一)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未成年人怎样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有人主张对未成年人应剥夺其政治权利,因为未成年人在执行主刑期间可能年满18岁而享有政治权利,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就不利于同未成年犯罪人作斗争和对他们的改造。有人认为,对未年人,判决时可暂不剥夺其政治权利,待成年后,或刑满、假释时,视其改造情况和悔改程度,如有必要,可采取裁定或判决的方式再予以剥夺。

关于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见解不一。有人认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处无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理由是:

(一)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改造为新人;

(二)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本来就不享有政治权利,实际上也不具有享有的能力,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实际意义;

(三)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即便应该剥夺,也可以从轻或减轻而不予剥夺。

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规定:“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认为对未成年罪犯如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应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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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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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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