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主持刑事证据展示活动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参加者应包括控辩双方是没有争议的,但由谁来主持,在国外,一般都是法官。在我国理论界,观点不一:
1、只有控辩双方参与的证据开示活动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存在相互“勾兑”的可能,从而可能有损司法公正,因而应由法官来主持。
2、只有在控辩双方对是否需要展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应由法官主持。
3、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的法律地位,他既不享有开示权利,也不承担开示义务,因此法官不应成为证据开示的主体,也即不能充任主持角色。
4、应引入一个中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即建构我国的刑事预审程序,由预审法官主持证据展示程序。
二、被害人能参加证据展示吗
被害人能否参加证据展示的解答如下: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应是证据展示的主体。这种做法:
1、考虑到被害人享有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被害人参与证据开示可以视为请求权的延续;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能力,对于他们在审前掌握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向辩护方展示;
3、从诉讼职能上讲,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所承担的也是控诉职能,与公诉人的职能具有同向性。如果不参与证据开示,不仅影响到庭审效果,而且会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但基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角色,被害人的证据展示参与权也可作为其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被害人可以选择不参加证据开示。
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已成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条重要路径,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也成为办案部门和承办人员的义务。显然,如果要促成或使得加害方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公开案件信息就应该是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真心实意地接受和解。因此,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参与证据展示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