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出狱后重操就业
1998年12月5日,重庆巫山籍男子向某因盗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2005年5月14日,向某被刑满释放。出狱后的向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于2006年至2011年间,多次潜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所盗财物小到腊肉,大到几千元的现金无所不偷,截至案发向某共盗窃财物合计7986元。
盗窃罪如何量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最终,巫山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