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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制炸药开采石头,制造爆炸物罪怎样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15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制炸药开采石头

2011年8月-2012年3月,承包江西省分宜县某矿业采石场采石工程的被告人庞某,为了节省采石成本,伙同田某、黄某、蒋某三人将其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硝酸铵复合肥与锯末搅拌配置成炸药,开采石头。经鉴定,该复合肥不具有抗爆性,该复合肥与锯末混合后,其混合物具有爆炸性能,属于自制炸药。2012年4月7日,被告人庞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均投案自首。

制造爆炸物罪怎样判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硝酸铵复合肥可以用来制造炸药,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并与锯末混合,制作炸药,用于爆破开采矿石,数量达22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明知庞某是用硝酸铵复合肥制造炸药开采矿石,而帮助搅拌、制作,并放入炮眼实施爆破,其行为与庞某形成了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的四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其目的是用于采石场开采石头,属于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3年4月2日,分宜县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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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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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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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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