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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获死刑,哪个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获死刑

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海剑在武汉雄楚大街关山中学旁边的建设银行网点门前实施爆炸行为,造成2人死亡,10余人受伤。爆炸现场炸出一个大坑。

2012年5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制造上述12·1武汉建行爆炸案的三名被告人进行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两名从犯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6万元经济损失。

2012年6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三个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哪个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海剑制造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引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王海剑实施爆炸行为造成二人死亡、十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及公私财产损失8万余元,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2013年3月1日,王海剑被执行死刑。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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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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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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