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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手机为名行抢夺,抢夺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以借手机为名行抢夺

2012年8月23日-2012年8月25日,被告人胡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俩人窜至湖南湘潭县、安化县等地,以手机没电,向他人借手机拨打电话为名,趁机持他人手机驾车逃跑,俩人两天内连续作案,共抢夺他人手机6部,价值7090元。

抢夺罪如何量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车辆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3月4日,安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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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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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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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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