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并绑架他人
2012年7月8日上午8时许,易某尾随进入陈某家中,用卧室找到的衣服和帽子将自己伪装好,然后盗得4500元现金和价值437元的银项链两根。后陈某发现易某,被易某用绳子捆绑在床上。随后易某想借此勒索一笔钱财,便打电话给陈某的儿子儿媳,以陈某的生命安全为条件,索要赎金80万元,经过协商,易某将赎金降低到50万元。当日14时许,在公园等待赎金的陈某被当场抓获。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陈某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陈兰英捆绑在床上,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易某以被害人陈某为人质,勒索被害人陈某家人钱财50万元,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易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