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持刀抢劫单身女性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获刑,出狱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2010年10月14日晚,王某喝酒后,抢走一名女孩的手机、银项链、铂金戒指和黄金转运珠,后欲对女孩实施不轨行为,因女孩男友赶来而未能得逞并逃跑。回家后,王某叫上被告人翟某,骑摩托车携带砍刀欲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劫。并于当晚和第二天晚上,先后持刀抢劫两次,劫得女式挎包三个,内有手机、现金等财物。10月20日王某抓获归案,随后翟某随之落网。
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翟某在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王某除抢劫罪之外,还犯有强奸罪。
2011年8月1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1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