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销赃恰遇失主
女子徐某为吸毒筹钱,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潜入被害人汤某家中,盗走汤某房间内的一个水泥保险箱。盗窃成功后,徐某撬开保险箱,并欲将保险箱内的各类银元、古钱币、纸币等物品出卖销赃。怎料,经人介绍的买主竟然就是被盗保险箱的失主汤某。徐某随之落网。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3825元。
盗窃损失小可从轻处罚吗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钥匙开锁的方法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被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