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诈骗罪如何判刑
200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科才、童守军、万佳帅预谋骗取他人钱财。将万佳帅的手臂砸伤。后在马某出租车上制造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假象要求马某赔偿人民币7000元,被马某拒绝。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科才、童守军、万佳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科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佳帅到案后如实供述,有一定的自首和悔罪表现,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2009年3月25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以王科才等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拘役四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