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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枪支数30余只,累犯怎么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制造枪支数30余只

1979年12月,被告人和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刑满出狱。2002年8月至2005年1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在家中非法制造仿六四式手枪31支,后将其中的27只分别以每支4000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陈某、胡某、蒋某等人,非法获利12。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罗某等人又将枪支转卖给其他人,非法获利9500元。2005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黄某家查获用于制造枪支的加工工具,六四式及五四式手枪和猎枪的半成品散件199件、五四式子弹31发、六四式子弹20发、猎枪子弹43发及小口径手枪71发。

累犯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持有枪支、弹药罪将被告人黄某、罗某、陈某、何某等16人公诉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4月5日,株洲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分别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陈某有期徒刑8年和7年;以非法买卖、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等13名有期徒刑4年半至1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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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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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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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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