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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扰乱社会秩序,涉黑犯罪如何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40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涉黑团伙扰乱社会秩序

2003年2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1、高某、何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手段进行非法买卖、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另外,被告人张某1黑社会组织还非法控制了石家庄至保定等多条托运线路,强行抬高运费,严重破坏经济管理秩序。据悉,该组织还拉拢、腐蚀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和便利,且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和司法事务。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将被告人张某1、何某、高某等人公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黑犯罪如何判刑

2007年6月21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1等10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谭某等4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4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某等人有期徒刑、拘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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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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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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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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