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如何处罚
2011年2月,王某某利用钢管、钢铁等材料在家自制了一把长枪支,供平时看守果地和打猎使用。2012年3月的某天,王某某与妻子因琐事发生口角,于是拿出枪支恐吓妻子,王某某的儿子见状立刻报警。经鉴定,王某某自制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致伤力的枪支。2012年6月,王某某投案自首。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