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兄弟报仇打伤他人
2008年11月10被告人孔某在兄弟赵某的指示下,纠集多名兄弟,手持砍刀、棍棒等报复受害人李某。之后孔某等人翻越围墙进入其家,对李某及家人进行殴打,李某右手掌被砍掉,李某家中有多名亲属被殴打至伤,家中器具亦被尽皆砸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孔某自动投案自首。
自首后如何量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在他人授意下纠集多人深夜持棍棒、砍刀闯入被害人李某家中,殴打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后果,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