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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此文章帮助了409人  作者:咸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哪些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咸宁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如从海上偷渡造成被组织偷渡者落水淹死),仍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此外,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数罪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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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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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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