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哥们教训情敌抢劫伤人
2008年7月的某天晚上20时许,得知汪某追求哥们陈某的女友,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另案处理)遂将汪某约至嘉定区某公寓门口对其暴打,后又将汪某拉至小河旁劫得其现金1300余元,并用刀将汪某捅伤,遂打电话给汪某的家人让其送钱遭拒,二人又逼迫汪某脱光衣服后跳入小河,随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汪某伤势为轻伤。案发后,王某的家人赔偿汪某损失5000元。
抢劫的如何定罪处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人轻伤,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故可酌定从轻处罚。
因此,嘉定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