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盗窃黄牛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1、黄某2结伙盗窃附近村民的黄牛卖钱。2009年6月,李某某、黄某1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乡盗窃黄牛一头,黄某2负责望风和开车运输,后三人将黄牛运输到遂川县王某某处销赃,获得赃款1000元。获得甜头的三人,2009年7月盗窃黄牛2头,获得赃款1300元。经鉴定3头牛的价值为8000元。
犯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2010年5月5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黄某1、黄某2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