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垄断废品回收
自2004年11月份,被告人刁书亮逐步纠集被告人张兆喜(在逃)、韩建利、石洪涛、宋德举、王波(在逃)、时亚平、陈铁刚、朱洪法等人,成立以刁书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刁书亮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等手段,非法成立“河南利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该组织以“河南利昊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为依托,安排人员到各大工地进行巡视,以暴力威胁、殴打等方式,强买强卖,垄断郑东新区及周边地区废料回收业务。为威慑施工单位和同业人员,该组织为刁书亮、张兆喜等人办理了假军官证、假军队驾驶证,购买了退役军车,驾驶假军车用于废料运输。该组织由刁书亮统一指挥,成员陈铁刚负责联系废料业务,成员朱洪法、黄作法等人负责在磅秤上做假,其他组织成员负责监视工地废料出入,充当并纠集打手。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及工程废料收购业的市场秩序,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刁书亮要求组织成员要听话,随叫随到,“干活”要卖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组织负责为其跑事。在每次收购废料后,该组织对每名成员按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作用的大小不同发给金额不等的金钱。其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点,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刁书亮在该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石洪涛在该组织中起指挥、指使作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被告人韩建利、宋德举、时亚平、王东杰、朱洪法、陈铁刚在各自参加的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主犯刁书亮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6000元,韩建利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1000元。石洪涛、宋德举、时亚平、王东杰、朱洪法等其他被告人也都获得了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