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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制造交通事故,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7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骗保制造交通事故

2009年8月11日,赵某、魏某、郭某某等人为了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故意制造了一起帕萨特轿车与宝来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董某某参与其中,帮助几人获得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公司理赔金人民币14431元。

保险诈骗罪如何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赵某、魏某、郭某某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郭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不仅参与事先预谋,而且亲自驾驶宝来轿车与帕萨特轿车相撞,制造事故现场,因此其所起的不仅仅是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赵某、董某某、魏某均系初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其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对其三人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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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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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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