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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诈骗6050万存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伙同他人诈骗6050万存款

1997年8月至1998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长安街分理处办事员郭某伙同被告人原银行信贷员金某、建行员工莫某、北京易通企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钱某,采用高息拉存款、开假存单的方式骗取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存款共计6050万元。1998年2月16日,兵器总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取款时被告知没有该笔存款,随即案发。1998年2月17日,被告人郭某潜逃。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郭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4200万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将被告人郭某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6月7日,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表示认罪,但辩称还有其他参与犯罪的人未归案,不应让自己一个人承担。

郭某的辩护人认为,郭某是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处罚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郭某被警方盘查后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认为郭某属于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郭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非从犯。

2010年11月23日,二中院一审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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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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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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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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