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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1151人  作者:宁波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录制、摄制、编著、创作、生产、绘制淫秽物品的创造性活动;所谓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翻录、翻拍、洗印、抄写淫秽物品的再现活动;所谓出版,是指出版单位以合法名义编辑、印刷、出版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表现性活动;所谓贩卖,是指发行、出售、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营业性活动。所谓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流通性活动。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五种行为中的一种,即可构成本罪。如果一个人实施两种以上行为,也只按一罪论处,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如果不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践如何正确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淫秽物品与非淫秽物品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因此,制作、销售、传播这些物品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但对于某件物品是属于上述科学著作或者文学、艺术作品还是属于淫秽物品,必须由权威部门作出专门鉴定。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以本罪定罪处罚:第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 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第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 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第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 200至500人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第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0000元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

依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366条的规定,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便是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量刑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本罪要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区别,关键是要看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如果您不确定的话,建议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

宁波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是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如果数个卖淫者为赚钱,而互传信息、互为掩护结伙卖淫,则不以犯罪论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无主从之分,也无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仅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既参与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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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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