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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啤酒有异物索赔50万,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42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啤酒有异物索赔50万

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2、程某、周某在喝啤酒期间,发现一个指甲盖大小的黑色异物。张某2、程某、周某以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啤酒公司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保密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否则就向媒体曝光此事,并让张某2的哥哥张某1帮着写协议书。啤酒公司答应赔偿张某2等人几箱啤酒,但张某2等人未应许。8月,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1、张某2、周某三人的辩护人辨称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纷,张某1等人的行为系维权行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程某的辩护人辨称:本案整体是一起犯罪未遂案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程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于处罚。

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1、张某2、周某、程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故对其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张某1、张某2、周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1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程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未遂,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为程某是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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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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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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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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