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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抢劫并杀人灭口,共同犯罪如何判罚?

此文章帮助了3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犯罪团伙抢劫并杀人灭口

2006年8月10日凌晨零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1、周某、阳某1、廖某、阳某2、刘某2、刘某3、阳某3、尹某驾驶面包车行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碧海湾附近时决定对车牌号粤A8V419的小汽车实施抢劫。根据事先预谋,被告人刘某3加速追赶并故意碰撞小汽车的右后侧,而被告人阳某1、阳某1等人则乘小汽车车主广州南方医科大学教授卿某下车察看之际将其挟持至面包车上。随即,被告人阳某3驾驶卿某价值12。5万元的小汽车搭载阳某2销赃,其他人则将卿某捆绑后抢得一部手机、现金2200元及一张银行卡,并采用殴打的方式逼问卿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被告人刘某1、周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并得知密码错误后,被告人尹某遂伙同阳某1、廖某、刘某2继续殴打卿某并逼问银行卡密码。凌晨4时许,阳某3、阳某2、刘某1、周某与尹某等人会合,尹某等人继续殴打卿某逼问密码,并导致卿某死亡。当天上午,被告人阳某3驾车搭载刘某1、尹某、阳某2买来锄头、铁铲、塑料绳等工具,而被告人刘某3则驾驶面包车搭载同案人将卿某的尸体运至清远市一山坡处掩埋。据悉,阳某3将卿某的车辆销赃2。2万元,连同抢得的现金一起被众人瓜分。案发后,根据刘某3的指认,公安机关找到卿某的尸体。经鉴定,卿某系被他人使用钝性暴力打击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07年10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刘某1、阳某1、刘某3、阳某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14年。

2008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提交抗诉意见书。2008年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共同犯罪如何判罚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未归案的4名同案人里可能存在比已归案的5人罪责更重的情况。从全案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者,而刘某1在同案人致被害人死亡时不在现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原审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刘某1无期徒刑的判决均属适当。其他三人中,阳某1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刘某3负责开车,没有殴打被害人;阳某3负责销赃,没有殴打被害人,且仅参与一宗犯罪。

2008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抗诉、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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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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